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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0-08-18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,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、合理、合规,杜绝乱收费现象,根据相关法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实施的事业性收费、服务性收费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  管理与审批

第三条  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收费项目的组织、实施。

第四条  学校纪检室、审计室是再核实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,受理收费投诉,监督检查收费工作。

第五条  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、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。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及收费标准的调整,必须报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批准或备案。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,任何部门不得收取。

第六条  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,以自愿为前提,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,应由实施部门提出报计财处备案。

第七条  学校面向校外开展实验室开放、资产出租、举办会议、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服务性收费,由相关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报计财处备案。

第八条  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备的收费项目,均为自立收费项目,属违规收费。

第三章  资金管理

第九条  学校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,各类收费严格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的原则,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。

第十条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隐瞒、挪用收费收入,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,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,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“小金库”,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四章 收费项目管理

第十一条 学费、住宿费管理规定

(一)学费、住宿费按学年收取,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实行“老生老办法,新生新办法”。

(二)及时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。系部应履行督促责任,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的,学生本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。

 (三)学生无欠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,相关费用原则上予以退还。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时由计财处根据该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,按复学后转入班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计算应交费用。

(四)学生因休学、入伍、转学、留级、降级、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,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。

(五)学生退学,计财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计算退费,在校实际时间不足一个月的,15 天以下的 按半个月计算,15 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。

(六)学生如因故发生宿舍调整事项,住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,宿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。

(七)学生毕业,宿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,计财处根据离校时间计算应退住宿费,并将款项退至学生银行账户。

第十二条 学校以预收形式收取代管费,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体检费、教材费等支出。休学的学生暂不退代管费,复学后继续使用,待毕业时一并结清。退学学生根据其在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,多退少补,一次结清。学生在毕业时将代管费账户剩余的款项退至学生银行账户。

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。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非营利原则,即时发生,即时收取。

第五章 收费监督检查

第十四条  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、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整改。

第十五条 纪检、审计部门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监督检查。

第十六条  收费的违法、违规行为主要包括:

(一)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、擅自进行收费的;

(二)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;

(三)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;

(四)截留学校收费收入,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规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。

(五)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温州职业技术学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0年8月12日